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强,毒贩为逃避打击,不断变换毒品交易模式,采用快递寄送毒品、零包贩卖毒品、“钱货分离”等多种交易方式贩买毒品。昨日(6月26日)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,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,被告人试图利用“钱货分离”的交易方式掩盖贩毒“黑幕”未果,依法获刑三年。
图为马某携带的烟盒,内含2小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毒品。
2022年4月,董某(已判刑)联系上“毒友”苏某,两人一起从湛江市乘坐大巴至广州市,上车前,董某将一个装有毒品的烟盒交给苏某,并全程由苏某随身携带。
当晚,两人到达广州后,马不停蹄来到天河区某河涌边。董某对苏某说:“你就在这等会儿,待会儿有一个男的会过来,你将烟盒交给这个男人,交完货后到旁边的天桥上,我再去那里与你会合。”随后,董某来到距离河涌两条巷子的某宿舍楼下,见到了事先就联系好的马某(另案处理),马某将一个装有24500元现金的橙红色塑料袋给交给董某后,董某说:“涌边有人给你东西。” 马某来到河涌边,见到在那等候的苏某,苏某将马某带到涌边的小树林处,并从地上捡起一个用纸巾包着的烟盒交给他。
马某接过烟盒后立即放进随身携带的腰包里。后马某被民警抓获并查获了烟盒,烟盒内里有2小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疑似是冰毒和海洛因的物品,经称量,分别净重19.82克、10.41克,并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海洛因成分。苏某与董某完成毒品交易会合后,也被民警抓获,民警在董某身上缴获了毒资24500元。苏某被抓捕后,一直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所携带的烟盒内装有毒品。
荔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董某带同苏某从湛江坐大巴到广州,董某负责在宿舍楼下收取马某交付的毒资,苏某则负责在河涌边向马某交付装有毒品的烟盒。从毒品的包装来看,烟盒使用白色纸巾包裹,不符合交付普通物品时的包装方式;从交付的地点来看,马某在涌边见到苏某后,苏某将其带到涌边的小树林处,并从地上捡起一个用纸巾包着的烟盒交给他,不符合交接普通物品的习惯;从交付毒资及毒品的方式来看,董某、苏某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收取毒资及交付毒品,行为方式可疑。苏某与同案人采用较为隐蔽的方式携带并交接毒品,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,结合苏某有吸毒史的情况,其应当知道烟盒内装有毒品,但仍然受同案人指使参与贩卖毒品犯罪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法院遂对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。
荔湾法院刑事审判庭李国文法官指出,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。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,贩卖毒品的行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,但也不有排除其他目的,如出于朋友义气帮助贩卖等目的,法律没有要求必须以营利作为主观上的必要条件。认定贩卖毒品主观故意中的“明知”,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。
本案中,为减少运输、贩卖毒品的风险,董某与苏某采用“钱货分离”的方式贩卖毒品,两人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收取毒资及交付毒品。苏某辩称不知道所携带的烟盒内装有毒品,需要从其客观行为、常情常理、阅历等方面综合判断其是否“明知”。从烟盒包装和交付地点来看,都不符合常规习惯,且交付行为方式可疑,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,苏某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烟盒内装有毒品,但仍然受同案人指使参与贩卖毒品犯罪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
法官提醒,在毒品共同犯罪中,主出资者、毒品所有者或起意、策划、纠集、组织、雇佣、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,起次要、辅助作为的是从犯。除了主犯以外,对于在毒品犯罪中受指使提供帮助行为的从犯,也要依法受到惩处。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,珍爱生命,远离毒品,切勿对参与毒品犯罪抱有任何侥幸心理,切莫为了非法利益或朋友义气,触碰法律的红线。
文、图/广州日报·新花城记者:章程 通讯员:荔法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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